案例
2011年3月5日,賈某應聘進入某公司工作,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書面合同,公司也未為賈某辦理社會保險。2017年9月3日,該公司以賈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將其辭退。之后,賈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經濟賠償。